扶助對象

凡兒童未滿十八歲,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生活正常需要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1.父母雙亡。

2.父母一方死亡,或因離婚、出走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。

3.父母雙存,但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  (a) 患嚴重之精神疾病,無法正常生活者。
  (b) 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,致無法工作者。
  (c) 經判刑在獄,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。
  (d)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。

4.其他因父母年邁、家中子女數超過4名,家有身心障礙者或重病子女、家庭依賴人口眾多,致無法滿足基本生活者。


當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兒童生活正常需要時,我們在接獲轉介或主動發覺後,會進行家庭訪視,並且評估所需。在家庭經濟能力計算原則上乃是以「入不敷出」才加以考慮扶助照顧。簡單的計算方式如下:

收入=家長收入+案兄姐收入+親友固定濟助(含共同生活者轉移到該戶的金錢)+政府補助+慈善團體固定濟助

支出=當地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 × 共同居住人口數,(特別醫療支出,如健保不給付的復健,或特殊科系學費,如美術、音樂、醫科等酌予併計入支出)

上述的評估如符合,則由家扶中心按月提供兒童及少年的生活補助費與必要的急難救助、獎助學金、生活物資……等。

提供的服務

經濟補助、急難救助、獎助學金、家長就業協助、親職教育與親子關係輔導、子女行為與心理輔導、醫療就診協助、育樂活動辦理。

申請辦法

由兒童家長親自攜帶戶籍謄本、財產清單、所得稅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前來本中心或服務處申請。歡迎各界人士轉介有未成年兒童少年之貧病急難家庭,我們會主動聯繫拜訪。